赤峰巴林左旗群众称:从法院判决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文/纪哲

“我从巴林左旗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我和别人合伙投资建设一个项目,全家族举债6千多万元把这个工程干完了,保守估计盈利过亿,但是对方想给我个三、五百万就把我赶走,然后我借钱投入的6千多万元还得自己还。因为都知道对方‘关系很硬’,很多人都说我只能‘认倒霉’、根本‘斗’不过人家,但是法院现在公正裁量、依法判决确认我们的《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有效,这样我实实在在为这个工程欠的款就有了着落,全家人不会因此万劫不复,所以人民法院就是我们老百姓的保护神!”近日,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村民老王(化名)手捧一份一审判决书,用颤抖的声音表达了自己的心声。

天上掉的“馅饼”还是提前挖的“陷阱”?

老王说,2012年,他的一位“关系很硬”、很有“神通”的朋友找到他说,可以搞到手一个大项目,可以挣大钱。建设巴林左旗上京物流园项目,直接把项目备案到他朋友的公司,建好了直接卖给政府。实际上是给政府干工程,但是用这种方式就根本不用招投标,还能保证这个项目到自己手里,也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情。

老王一看,政府的工程还可以这样完全避开国家招投标的规定,肯定“关系硬的不得了”,跟着他干,准没错。让老王没想到的是朋友的“硬关系”是把双刃剑,虽然前期能“砍”掉原本无法规避的招投标手续,但在工程接近尾声之后却要“砍”掉他的利润和举债投入的6千万,还差点儿把他“砍”进监狱。

老王怀着美好的“憧憬”和对朋友“硬关系”的“崇拜”,痛痛快快与朋友的公司签订了《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高高兴兴的开始发动家人为这个项目四处借款。

合同甲方是朋友实际控制的赤峰市银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银联”冲突后期更名为“赤峰中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公司”),老王是乙方。

双方约定了合作标的、合作方式以及债务与利润的分配比例,都是各自“50%”等。

其中,合同内容约定了具体的操作细节是“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这一点成为银联公司认为该合伙协议不成立、无效的理由之一。

老王说,对方先是于2017年4月11日“职务侵占”的名义把他“送”进了拘留所:“我干工程干的干干净净,没有贪钱。并且我和银联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他是个公司、我是个人,我们合伙,从来没给我任过什么职务、也没有约定过职务工资、更没有社保医保,我根本就不是在这个公司任职,而是合伙关系,职务侵占根本就无从谈起。我连律师都没请,到‘里面’我就实话实说,检察机关就不认定我是犯罪,在2018年10月24日确定对我‘不起诉’。我在回答办案人员问题是说有600万元工程已经结清根本不是项目合作的账目已经结清,说我退出,也是他们把我送进拘留所我没办法继续干了,并不是我自愿退出。对方这么干的目的就是想把我送进监狱,然后侵吞整个合作项目的所有资金,我借款投入项目的6千多万还得我自己承担。他没想到自己那么‘硬关系’也不能操控检察院,我还是感受到了检察院的‘公平正义’。”

虽然针对老王的刑事案件并未成立,但他依然高兴不起来,因为自己不仅拿不到约定的50%的利润,就连自己借钱投入的6000多万对方也没打算给他,而是让他自己去还。如果是这样,老王及其全家都将被这笔债务拖进“万丈深渊”。

起初这位朋友的“硬关系”征服老王、让他认为是“馅饼”的挣大钱机会如今在老王眼里就是个彻头彻尾的“陷阱”。

合作协议“有效”与“无效”之争

为了从“陷阱”里挣扎出来,以免全家人都因为自己对朋友“硬关系”的盲目追崇而万劫不复,不得以,老王在律师的指点下到法院去确认《项目合作开发协议》有效。

银联公司诉辩“《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是附条件的合同,约定的条件因原告的原因不能成就,且没有实际履行,故合同本身没有生效。”其理由之一是协议约定“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其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认为这是本协议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事实上并没有成立合伙企业,没有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没有单独建立账目,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仍然是银联公司。事实是老王侵占公司财务,涉嫌职务侵占被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原告自动离开公司。”

老王一方认为与银联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开发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完全符合《民法典》第465条、第502条之规定。认为2015年6月28 日至今与老王不存在合伙关系的观点错误。

从一审判决书中可以看到法院认定:原告(老王)与被告(银联公司)于 2012 年6月28日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该协议书对于原、被告投资金额与方式、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合作期限、争议处理、违约处理、协议解除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有效。被告应诉后以“《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是附条件的合同,该协议约定的法定条件和基本事实并未成就,因而该协议并没有生效”为由进行抗辩。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从而判决2012年6月28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有效。

老王还拿出一份时间显示是在老王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控制10天后的2018年4月21日、银联公司盖章、他个人并未签字认可的《关于和王某某在合作期间的事项条件意见》(以下简称“调解意见”),其中文字表述“王某某在项目合作期间个人花销200万元以内算作公司管理运营费用,不再追究。20万元以外部分根据实施情况双方另行协商。王某某在与公司合作期间所投资款项总额约300万元,合作到期,本人自愿退出。公司在账目结算完成后给予返还。”

老王说:“这份协议书盖着银联公司的章,明确的表述我和银联公司之间是‘合作期间’,虽然我对这份调解的处理方案不同意,但银联公司是确认与我是合作这个项目啊,我们签的也是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这是银联公司实际认为这个协议书有效的证明。”

在朋友和债主向老王祝贺一审确认合作协议有效的同时,也有人提醒老王不可小瞧对方的“硬关系”,“有人也是好心告诉我,让你一审赢官司实际上是法院‘麻痹’我,因为我一审输了我还有机会二审上诉,但是如果一审让我赢、二审再让我输,才是最终目的。到时候二审一输,我连上诉的机会都没有。即便是申诉或者抗诉,机会渺茫,并且判决也已经生效。”

但是老王仍乐观的坚信,人民法院是守法律、讲诚信老百姓的守护神,尤其在如今政法系统教育整顿期间、国家督导组进驻地方期间,本来公正的司法更不会被所谓的“硬关系”如此操纵判决、将法院甚至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想让法院一审判谁赢谁就赢,想让法院二审判谁输谁就输,这是不可能的。

人民群众的“保护神”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中国法律人乃至全国人民追求的目标。“感受到公平正义”,即不仅要 “公平正义”,而且要“感受得到”。把案件判公是法官的应有之责,还要把人心判暖,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温度,这给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我们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铮铮誓言,也是衡量司法工作成败的关键标尺。

《人民法院网》文章称,“把案件判公是法官的应有之责,还要把人心判暖,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温度,这给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人民群众既包括案件当事人,也包括社会公众。一个裁判的作出,既要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公正,也要得到社会认同。

老王作为一名普通的人民群众,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通过法院判决,深刻感受到“诉法公正”,从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对法律的坚守、是对中央指示精神彻底贯彻的鲜活体现。

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在我国政法系统教育整顿的历史洪流中,我们有理由像普普通通的“老王”一样坚信,无论什么样的“硬关系”,都会被公平正义碾的粉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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