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的第八章,着眼加强对全体党员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的管理,划定党员不可触碰的廉洁底线,引导广大党员清白做人、干净做事,拒腐蚀、永不沾,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
一是落实党章要求,充实完善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总体要求。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内容。落实党章要求,《条例》在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一心为党工作、为民造福,自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做到秉公用权、为政清廉。
二是细化完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纪律保障条款,促进从严纠治“四风”。《条例》在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明确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加滥发福利的处分规定;将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以涵盖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在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加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行为等,紧盯不放、寸步不让,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三是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此次修订《条例》,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进一步增强离岗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
四是落实做廉洁齐家模范的要求,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亲友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条例》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充实对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零七条完善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作者: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人民政府 孙悦桐)